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司調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司調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俊臣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俊臣積欠聲請人債務迄未清償,嗣
聲請人查得相對人李俊臣原所有之不動產竟以夫妻贈與為登
記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 劉梅霞 所有,相對人 劉梅霞旋 將系
爭不動產出售予訴外人,其等就系爭不動產之移轉行為顯為
避免強制執行之脫法行為,故聲請人依民法第179、181及24
2條規定請求相對人等應撤銷贈與行為,將系爭不動產所賣
得之價金返還予相對人李俊臣,並於聲請人債權金額範圍內
由聲請人代為受領等語。
三、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屬形成訴訟之性
質,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
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
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
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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