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4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47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吳昌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健評林韋廷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
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法律行為因生效要件
不完備,致當然、自始而確定不發生法律上之效力,本屬一
種法律問題(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參照)。
(三)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
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
,其本質並非相同(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決參照
)。
二、本件聲請狀雖載明「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
調解」,惟其聲明卻係確認相對人間對聲請狀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之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
無效,依聲請人稱,相對人林健評向其申請現金卡、信用卡
使用,後未依約還款,經聲請人多次催理無果,尚積欠新台
幣202657元未為清償,經其調閱相關資料發現相對人林韋廷
於101年10月購置新北市樹林區之不動產,然相對人林健評
現居住該處,且林韋廷為林健評之子,其購置不動產時年齡
尚輕,可認不動產是林健評借名登記於 林偉廷 名下,為保全
債權爰並聲請就此事項進行調解。
三、經查:聲請人聲明確認相對人與他人間買賣契約之債權暨物
權行為無效,並聲請就此事項進行調解,惟聲請人並未提出
相對人間有不動產移轉登記之情形,卻聲請確認相對人間之
債權行為暨物權行為均無效,其聲明與事實理由之說明並不
相符。又法律行為無效與否之確認乃法院透過事證分析,就
要件事實予以法律評價後之結果,屬法院認事用法並以裁判
作成判斷之範疇,非屬兩造於僅具協議性質之調解程序中,
以相互協議後之法律上意見所得予以取代及論斷之事項。聲
請人欲確認相對人間法律關係無效,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調解,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莊以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高玉彬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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