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45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嘉哲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具
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 張明郎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遺產清冊,及以適格之
當事人為被告,並以被繼承人全體遺產為撤銷之標的。
二、補正被告張**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同段267建號建物之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姓名、年籍資料均請勿遮隱)。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
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正確
訴之聲明、起訴狀附表),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