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調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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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邱馨慧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素珠 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相對人即被告陳素珠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
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
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
亦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
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聲請人提起本
件訴訟時並未提出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最新戶籍謄本
等基本資料,且依聲請人所陳報之地址,亦查無相對人之戶
籍資料,致本院無從認定相對人之當事人能力及送達,其起
訴程式即有欠缺,爰限期命聲請人補正主文所示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吳雪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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