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2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劉惠民
被 告 劉文得 (已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經查,本件被告業於
民國100年4月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
卷可稽,原告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被告,起訴要件
顯有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