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重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6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甲○○間執行異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規定提出上訴狀繕本、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及繳納裁判費。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23,27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25,164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狀繕本、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及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鳳珠法官林德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