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秀捷選任辯護人李金樺律師
蔡碧仲律師 楊瓊雅 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疏漏,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一金額「五十一萬一千元」等語,應更正為「五十萬一千元」等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比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一金額有如主文所示之疏漏,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而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月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侯麗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