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七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丁○○、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壹仟壹佰捌拾元,折合銀元陸拾貳萬叁仟柒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捌佰陸拾壹元捌角,折合新臺幣貳萬零伍佰捌拾伍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