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賸餘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分配賸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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