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14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2141號
原   告  張韶莉
被   告  李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8,0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03年8月6日起至104年10月15日
陸續借款與被告共計新臺幣(下同)1318,000元,被告自10
4年2月13日起陸續還款共計990,000元,尚積欠原告328,000
元,經原告一再催討,仍不還款,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
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安泰
銀行匯款委託書、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通
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
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昱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