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14號聲請人裕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3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素妃┌───────────────────────────────────────────────────────┐│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5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鄭吉發 │美商花旗銀行台中分│94年10月22日│20,370元│CH一七一四四一│││││行│││五││├──┼─────────┼─────────┼───────────┼────────┼────────┼──┤│002│ 謝淑雅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西│94年10月24日│223,255元│AT一二四四五八│││││屯分行│││一││├──┼─────────┼─────────┼───────────┼────────┼────────┼──┤│003│ 崇芳 小兒科家醫聯合│台灣銀行台中工業區│94年10月20日│51,213元│AP六八四七九八││││診所 曾崇芳 │分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