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監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監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監字第1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非訴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事件,核屬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而此費用未據聲請人繳納,本院業於民國96年2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96年2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故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訴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家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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