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嘉義 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44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宇哲
張時榮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286號),本院就被告劉宇哲於起訴書附表編號三至二十八、就被告張時榮於起訴書附表編號一至二十八判決如下:
主文劉宇哲、張時榮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宇哲(綽號 阿強 )與被告張時榮(綽號 阿炮 )、 林柏岳 、 傅士旻 (林柏岳、傅士旻部分,由檢察官另案通緝中)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基於3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4年4月起共組詐欺犯罪集團,該集團之分工及行為模式為傅士旻指示分別擔任該詐欺集團之車手頭被告張時榮、監視車手提領贓款之被告劉宇哲,將人頭帳戶存摺、印章及提款卡含密碼交付予擔任車手之林柏岳,及以微信通訊軟體與林柏岳聯繫取款金額、地點等事宜,由林柏岳親自或偕同人頭帳戶提供者前往金融機構臨櫃提領贓款或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扣除林柏岳佣金後(若自行提領取得贓款6%、若駕車載人頭帳戶提供者提領取得贓款1%),將贓款交由負責收受、接應之被告劉宇哲、被告張時榮,再由被告劉宇哲、被告張時榮扣除其等佣金後(所取得贓款1%至3%),將贓款交予詐欺集團之上手。嗣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欺取財之犯行,待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匯款後,由林柏岳分別持附表所示被害人匯入帳戶之存摺、印章或提款卡,在苗栗縣、 臺中 市、彰化市、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市、高雄市等地之金融機構臨櫃或自動櫃員機,提領附表所示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分別扣除上開佣金,將餘款轉交予詐欺集團之上手。嗣因附表之被害人察覺受騙,始報警而查悉上情。(附表編號二上半所示104年年5月5日中午12時許, 鄭寶玉 在 臺南市 ○區○○路郵局,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87萬元至 蔡政昕 上開臺中銀行 新豐 分行帳戶,被告劉宇哲部分業經彰化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8號判決有罪,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已併案處理)。因認被告二人均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嫌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嫌。
二、審理範圍:本案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就被告劉宇哲於附表編號二之描述係「附表編號2上半所示104年5月5日中午12時許,鄭寶玉在臺南市○區○○路郵局,臨櫃匯款87萬元至蔡政昕上開臺中銀行新豐分行帳戶,劉宇哲部分業經彰化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8號判決有罪,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已併案處理)」,而附表編號二下半所示,104年5月5日中午12時許,鄭寶玉在臺南市○區○○○路中信中安分行,臨櫃匯款41萬元至 廖富春 上開中信銀行臺中分行帳戶部分,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428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併辦一情,此有上開併辦意旨書可稽,是本件於附表編號二之部分應僅起訴被告張時榮,另附表編號一就被告劉宇哲部分因與現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063號審理被告劉宇哲詐欺被害人 盧林 系部分有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另為不受理判決,而其餘附表各編號均起訴被告劉宇哲及被告張時榮二人,先此敘明。
三、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劉宇哲經本院合法傳喚,於本院106年9月14日審理程序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本院認被告劉宇哲部分係應諭知無罪之案件(詳如後述),揆諸上開規定,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合先敘明。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劉宇哲及被告張時榮涉犯上開罪嫌,經本院認定無罪(詳如後述),揆諸上開說明,則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各項傳聞證據即不再論述其證據能力。
五、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二人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附表各編號「相關證據」欄所示證據、被告劉宇哲、張時榮及共同被告林柏岳之供述為其論據。訊據被告二人均堅詞否認有上開犯行,被告劉宇哲並辯稱:我與林柏岳是104年初透過其他車手「 龍家豪 」認識的,龍家豪103年年底有把一些詐欺贓款拿走,集團於103年年底到104年2月就請我監視林柏岳,因為怕林柏岳也黑吃黑,所以林柏岳在我這邊根本還沒有再擔任車手,之後於104年2月就聯絡不上林柏岳,後來才知道林柏岳跑到 范綱宏 的詐騙集團等語(見本院卷第66頁)及被告張時榮辯稱:本件起訴之104年4月起至104年9月24日之間,我在臺中從事保全工作,我不認識林柏岳本人及本件起訴書附表各編號所載之被害人及提供帳戶之人等語(見本院卷第67頁)。經查:
(一)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於附表各編號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各編號所示詐騙方式詐騙,因而陷於錯誤而於附表各編號所示匯款時間、地點、金額匯入所示附表各編號所示帳戶及購買遊戲點數交與詐騙集團一情,此有附表各編號相關證據欄所示證據可憑(證據出處均詳見附表各編號),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二)附表編號一被害人 盧林系 所匯入之款項係共同被告林柏岳前往領取一情,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柏岳於警詢證稱:被害人盧林系遭詐騙所匯入款項,是我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嘉義埤子頭郵局及北社郵局以臨櫃方式提領,再前往統一嘉上及新嘉醫統一超商內中國信託銀行提款機提領,等語(見 嘉市 警行大偵二字第1041807646號卷第7頁至第9頁),此外復有偵查照片3幀、提款照片16幀可佐(見嘉市警行大偵二字第1041807646號卷第10頁至第14頁),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三)附表編號二被害人鄭寶玉匯入蔡政昕臺中銀行新豐分行帳戶之款項係與被告劉宇哲相關及證人即另案被告蔡政昕前往領取一情,業據被告劉宇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67頁),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蔡政昕於警詢中證稱:我於104年5月有提供我臺中銀行新豐分行帳戶給「蛤仔」之男子,也有跟「蛤仔」前往領取匯入我臺中銀行之款項等語(見嘉市警刑大偵二字第1051803324號卷第58頁至第59頁),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四)附表編號三所示被害人 李麗鈴 匯入 張傑義 鹿港郵局帳戶之款項係共同被告林柏岳與另案被告張傑義前往領取一情,業據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柏岳於警詢證稱:今年(104)5月我有帶綽號「 阿義 」張傑義到雲林虎尾郵局領款50萬元等語(見嘉市警刑大偵二字第1041807646號卷第8頁),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張傑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有提供我鹿港郵局給「 阿華 」,也有跟「阿華」前往領取匯入我鹿港郵局之款項,附表編號三是我去領取等語(見本院卷第205頁至第206頁),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五)附表編號四所示被害人 汪添義 、附表編號五所示被害人 陳紹康 、附表編號六所示被害人 王進豐 及附表編號七所示被害人 黃素卿 匯入 賴偉政 合作金庫帳戶之款項係共同被告林柏岳與另案被告賴偉政前往領取一情,業據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柏岳於警詢證稱:今年(104)我有帶綽號「 小賴 」賴偉政到台中沙鹿星巴克對面合作金庫提領約40萬元等語(見嘉市警刑大偵二字第1041807646號卷第8頁),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賴偉政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有提供我合作金庫 烏日分 行之帳戶給林柏岳使用,也有跟林柏岳去領取匯入我帳戶內的款項,附表編號四至七匯入我帳戶之款項我都有去領取等語(見本院卷第197頁),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六)附表編號八所示被害人 黃翁素 娟、附表編號九所示被害人 周玉珠 、附表編號十所示被害人 蘇仁晃 匯入 林冠宇 松竹郵局帳戶之款項係共同被告林柏岳與另案被告林冠宇前往領取一情,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柏岳於警詢證稱:今年(104)我有帶綽號「 小宇 」到三義郵局提領約30萬元等語(見嘉市警刑大偵二字第1041807646號卷第8頁),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林冠宇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有提供我松竹郵局之帳戶給林柏岳使用,也有跟林柏岳去領取匯入我帳戶內的款項約3次,附表編號八至十匯入我帳戶之款項我都有去領取等語(見本院卷第209頁至第210頁),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七)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被害人 李聰志 、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被害人 陳司璇 、附表編號十三所示被害人 黃文 的匯入 黃建豪 彰化 過溝仔 郵局帳戶之款項係共同被告林柏岳與另案被告黃建豪前往領取一情,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柏岳於警詢證稱:今年(104)6月我有帶綽號「 健豪 」的男子到彰化一間郵局提領約28萬元等語(見嘉市警刑大偵二字第1041807646號卷第8頁),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黃建豪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有提供我過溝仔郵局之帳戶給林柏岳使用,也有跟林柏岳去領取匯入我帳戶內的款項約1、2次,附表編號十一至十三匯入我帳戶之款項我都有去領取等語(見本院卷第201頁至第202頁),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八)然附表編號二所示被害人鄭寶玉匯入另案被告廖富春帳戶、附表編號六所示被害人王進豐匯入另案被告 周育 嘉帳戶、附表編號七所示被害人黃素卿匯入另案被告 吳韋琦 及 陳婉 宜帳戶、附表編號九所示被害人周玉珠匯入另案被告 黃睿偉 、曾祥池、 林雅君 帳戶、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被害人陳司璇匯入 陳漢全 、 曾詔 帳戶、附表編號十四至二十八所示被害人 許志偉 等匯入另案被告曾詔等帳戶之款項,是否為共犯林柏岳、被告劉宇哲或被告張時榮所領取一情,除公訴意旨所舉之共犯林柏岳之筆錄均未有絲毫提及外(見嘉市警刑大偵二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6頁至第48頁),被告二人亦均否認上情(見本院卷第66頁至第67頁),再證人即提供帳戶之另案被告廖富春、蔡政昕、 陳婉宜 、賴偉政、 周育嘉 及陳 姵怡 之警詢筆錄(見嘉市警刑大偵二字第1051803324號卷第53頁至第97頁)亦未提及上情,甚或證人賴偉政、黃建豪、張傑義及林冠宇均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均不認識被告劉宇哲及張時榮,其均僅有領取匯入自己帳戶之款項,同一被害人匯入其他帳戶的款項均非其所領取,從借帳戶、領款即交付款項,其均未見被告劉宇哲及被告張時榮,該二人亦未以任何方式與其聯繫等語(見本院卷第196頁至第211頁)及本院電詢承辦員警 楊鈞捷 起訴書附表編號十四至第二十八與共犯之林柏岳之關聯,其答稱:因共犯林柏岳所前往領取之帳戶中有其他被害人之匯款,所以其他被害人匯入其他帳戶款項均列與共犯林柏岳有關係,但均無提款畫面或其他證據一情,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16頁),尚難得悉檢察官為何將上開款項係共犯林柏岳前往領取,更遑論上開款項與本件被告劉宇哲及被告張時榮有何關聯,公訴意旨此部分均未舉證。
(九)附表編號三至十三,另案被告張傑義、賴偉政、林冠宇、黃建豪與共犯林柏岳領取匯入另案被告張傑義、賴偉政、林冠宇、黃建豪帳戶之款項一節,業如上述,雖共犯林柏岳於警詢中稱:我是欠傅士旻簽賭職棒的錢,所以才受傅士旻指使下幫忙領取詐欺所得,被告劉宇哲是傅士旻叫來向我收取詐欺所得或交付我人頭帳戶的金融卡及存簿後,再帶同我前往金融機構領取詐欺所得,被告張時榮則是被告劉宇哲旗下車手,幫忙被告劉宇哲開車出門領取詐欺所得或向我收取贓款,林冠宇、黃建豪、賴偉政及張傑義等四人均為詐欺人頭,都是被告劉宇哲要我開車載送他們四人前往金融機關領取詐欺所得等語(見嘉市警刑大偵二字第1051803324號卷第31頁至第32頁、第40頁),惟證人即另案被告張傑義、賴偉政、林冠宇、黃建豪均證稱均不認識被告二人,且均係共犯林柏岳與其接觸一情,再被告二人亦均否認上情,如上述,另公訴人亦未舉出其他證據補強共犯林柏岳之自白,故尚無足認定被告二人有為此部分犯行。
(十)附表編號二所示被害人鄭寶玉匯入另案被告蔡政昕帳戶中之款項,證人即共犯林柏岳歷次陳述,均無陳述曾與蔡政昕前往領款等情(見嘉市警刑大偵二字第1051803324號卷第16頁至第48頁),及被告張時榮否認本次犯行,業如上述,另參以被告劉宇哲於本院審理中之陳述及其遭判決有罪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7號判決內容(見本院卷第266頁至第273頁),均無提及被告張時榮與本件之關連,是被告張時榮此部分罪嫌尚難認定。
(十一)附表編號一所示被害人盧林系匯入廖富春帳戶之款項,係共犯林柏岳所領取一情,業據證人即共犯林柏岳於警詢中陳稱:105年5月4日我前往「埤仔頭」、「北社」郵局及統一嘉上及新嘉醫統一超商提款機提款等語(見嘉市警刑大偵二字第1051803324號卷第16頁至第48頁),此外復有提款及接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箱型車車輛畫面可稽(見嘉市警刑大偵二字第1051803324號卷第19頁至第23頁),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至共犯林柏岳雖陳稱:當日係被告劉宇哲及張時榮載送前往領款一情,然自上開接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箱型車車輛畫面觀之,並無被告劉宇哲及被告張時榮出現。復參以共犯林柏岳指認104年5月17日某男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箱型車畫面時,係稱駕駛該車之人為 林伯倫 等語(見嘉市警刑大偵二字第1051803324號卷第16頁至第48頁),顯見該車亦有被告二人以外之人駕駛,再佐以被告劉宇哲於本院審理中之陳述及其遭判決有罪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7號判決內容(見本院卷第266頁至第273頁),僅提及被告劉宇哲參與詐騙被害人盧林系之事情,均無提及被告張時榮與本件之關連,是被告張時榮此部分罪嫌尚難認定。
六、綜上,檢察官舉證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應從被告二人有利之認定,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二人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被告二人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依法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第30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津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張佐榕法官謝其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張紜飴附表:
┌─┬───┬─────┬───────────┬──────────────┬─────────┬─────┬────────┐│編│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之時間、地點;匯入帳戶及│相關證據│主文│備註││號││││金額(新臺幣)││││├─┼───┼─────┼───────────┼──────────────┼─────────┼─────┼────────┤│1│盧林系│104年5月4│以電話向被害人佯稱:其│105年5月4日上午11時2分許,在│1.盧林系警詢筆錄│張時榮無罪│起訴書附表編號一│││(未告)│日上午8時│身分資料遭詐欺集團冒用│阿里山郵局,臨櫃匯款150萬元│2.郵政匯款申請書││││││38分許│開立金融帳戶,其所有之│至廖富春芬園郵局000000000000│3.嘉義縣竹崎分局阿│││││││帳戶會被凍結,必須依指│82號帳戶。│里山派出所報案三│││││││示匯款提存等語,致其陷││聯單│││││││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指示││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匯款。││騙案件紀錄表│││││││││(見嘉市警刑大偵二│││││││││字第1051803324號卷│││││││││第103頁至第105頁)││││││││││││├─┼───┼─────┼───────────┼──────────────┼─────────┼─────┼────────┤│2│鄭寶玉│104年5月5│以電話向被害人佯稱:其│104年5月5日中午12時許,在臺│1.鄭寶玉警詢筆錄│張時榮無罪│起訴書附表編號二│││(有告)│日上午9時│積欠4萬餘元之電信費,│南市○區○○路郵局,臨櫃匯款│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許│且其涉嫌刑案遭受調查,│87萬元至蔡政昕上開臺中銀行新│書│││││││必須依指示先匯款以釐清│豐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劉│3.台南市政府警察局│││││││事實 云云 ,致其陷於錯誤│宇哲此部分業經彰化地方法院以│第六分局受理刑事│││││││,依詐欺集團指示匯款。│105年度訴字第68號判決有罪,│案件報案三聯單││││││││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4.內政部警政署反││││││││中)│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嘉市警刑大偵二││││││││104年5月5日中午12時許,在臺│字第1051803324號卷││││││││南市○區○○○路中信中安分行│第106頁至第109頁)││││││││,臨櫃匯款41萬元至廖富春中信│││││││││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3│李麗鈴│104年5月7│以電話假冒臺北市警察局│104年5月11日下午1時許,在臺│1.李麗鈴警詢筆錄│劉宇哲無罪│起訴書附表編號三│││(有告)│日下午2時│警官「王文清」、檢察官│南市○○區○○路○○號工業區郵│2.郵政匯款申請書│張時榮無罪│││││許、104年5│「 陳文政 」,向被害人佯│局,臨櫃匯款50萬元至 張傑義鹿 │3.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月8日下午│稱:健保卡遭盜用,故需│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麻豆分局受理刑事││││││、104年5月│繳交至指定帳戶保管調查││案件報案三聯單││││││11日上午11│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4.內政部警政署反││││││時許│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詐騙案件紀錄表│││││││││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官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嘉市警刑大偵二│││││││││字第1051803324號│││││││││卷第110頁至第109頁│││││││││)│││├─┼───┼─────┼───────────┼──────────────┼─────────┼─────┼────────┤│4│ 王添義 │104年5月30│以電話假冒係被害人親戚│104年6月1日下午1時許,在臺中│1.王添義警詢筆錄│劉宇哲無罪│起訴書附表編號四│││(有告)│日某時許、│「 王錦賢 」,向被害人佯│市合庫銀行昌平分行,臨櫃匯款│2.合作金庫存款憑條│張時榮無罪│││││104年6月1│稱:需借款云云,致其陷│10萬元至賴偉政合庫銀行烏日分│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日上午10時│於錯誤,依依詐騙集團成│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五分局北屯派出││││││許│員指示匯款。││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嘉市警刑大偵二│││││││││字第1051803324號卷│││││││││第114頁至第117頁)│││├─┼───┼─────┼───────────┼──────────────┼─────────┼─────┼────────┤│5│陳紹康│104年6月1│以電話假冒係被害人友人│104年6月1日下午3時45分許,在│1.陳紹康警詢筆錄│劉宇哲無罪│起訴書附表編號五│││(有告)│日某時許│「 賴曉明 」,向被害人佯│臺中市○○區○○路○○號新光銀│2.交易明細│張時榮無罪││││││稱:有急事亟需借款云云│行西屯分行,臨櫃匯款2萬元至│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致其陷於錯誤,依依詐│賴偉政上開合庫銀行烏日分行帳│第六分局西屯派出│││││││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戶。│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嘉市警刑大偵二│││││││││字第1051803324號卷│││││││││第118頁至第120頁)│││├─┼───┼─────┼───────────┼──────────────┼─────────┼─────┼────────┤│6│王進豐│104年5月31│以電話假冒係被害人友人│104年6月1日中午12時58分許,│1.陳紹康警詢筆錄│劉宇哲無罪│起訴書附表編號六│││(未告)│日中午12時│「 阿豐 」,向被害人佯稱│在臺中市○○區○○路清水郵局│2.合作金庫匯款申請│張時榮無罪│││││許│:亟需籌措貨款及協助友│,臨櫃匯款8萬元至賴偉政上開│書、郵局跨行匯款│││││││人繳納車禍住院款云云,│合庫銀行烏日分行帳戶。│申請書、簡訊│││││││致其陷於錯誤,依詐騙集├──────────────┤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團成員指示匯款。│104年6月2日下午2時45分許,在│豐原分局受理刑事││││││││臺中市○○區○○路合庫銀行神│案件報案三聯單││││││││岡分行,臨櫃匯款12萬元至周育│4.內政部警政署反││││││││嘉華南銀行樟樹灣分行00000000│詐騙案件紀錄表││││││││0000000號帳戶。│(見嘉市警刑大偵二│││││││││字第1051803324號卷│││││││││第121頁至第125頁)│││├─┼───┼─────┼───────────┼──────────────┼─────────┼─────┼────────┤│7│黃素卿│104年5月29│以電話假冒係 長庚 醫院員│104年6月2日下午2時18分許,在│1.黃素卿警詢筆錄│劉宇哲無罪│起訴書附表編號七│││(有告)│日上午9時│工,向被害人佯稱:有人│宜蘭縣羅東鎮臺銀羅東分行,臨│2.五結鄉農會匯款申│張時榮無罪│││││30分許、│冒用被害人名義申請醫療│櫃匯款70萬元至賴偉政上開合庫│請書、交易明細;││││││104年6月2│補助,接續再由他人冒稱│銀行烏日分行帳戶。│羅東鎮農會匯款申││││││日下午某時│檢警人員,去電被害人其├──────────────┤請書及交易明細││││││許│帳戶已遭控管,將再查封│104年6月3日下午2時許,在宜蘭│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其房屋、財產,必須將被│縣五結鄉五結農會,臨櫃匯款15│檢察署強制性資產│││││││害人全部財產之九成匯到│0萬元至吳韋琦兆豐銀行南臺中│凍結執行書、刑事│││││││指定金融機構帳戶方能調│分行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傳票、台灣台北地│││││││查被害人是否清白云云│。│檢署監管科收據│││││││,致其陷於錯誤,依詐騙├──────────────┤4.宜蘭縣政府警察局│││││││集團成員指示匯款;於被│104年6月8日下午1時許,在宜蘭│羅東分局公正派出│││││││害人依指示匯款70萬元後│縣羅東鎮農會,臨櫃匯款100萬│所受理刑事案件報│││││││,復致電佯稱:如果要分│元至陳婉宜西甲郵局0000000000│案三聯單│││││││案調查,接下來要控管被│00000000000號帳戶。│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害人的房子,需再匯款││騙案件紀錄表│││││││500萬元云云,致其陷於├──────────────┤(見嘉市警刑大偵二│││││││錯誤,依詐騙集團指示匯│104年6月8日下午1時許,在宜蘭│字第1051803324號卷│││││││款。│縣羅東鎮農會,臨櫃匯款250萬│第126頁至第132頁)││││││││元至陳婉宜高雄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8│黃翁素│104年6月16│以電話假冒係檢察官,向│104年6月17日中午12時35分許,│1.黃翁素娟警詢筆錄│劉宇哲無罪│起訴書附表編號八│││娟│日中午12時│被害人佯稱:其因遭人冒│在臺南市○○區○○路○○○號中│2.郵政匯款申請書│張時榮無罪││││(有告)│許、104年6│用加入老鼠會從事不法情│山路郵局,臨櫃匯款85萬元至林│3.臺南市府警察局新││││││月17日上午│事,需匯款解決云云,致│冠宇松竹郵局00000000000000號│營分局中山路派出││││││9時許│其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帳戶。│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指示匯款。││案三聯單│││││││││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嘉市警刑大偵二│││││││││字第1051803324號卷│││││││││第133頁至第135頁)│││├─┼───┼─────┼───────────┼──────────────┼─────────┼─────┼────────┤│9│周玉珠│104年6月17│以電話假冒係某科技公司│104年6月17日上午10時許,在臺│1.周玉珠警詢筆錄│劉宇哲無罪│起訴書附表編號九│││(未告)│日上午9時│,向被害人佯稱:其可購│中市豐原區國泰世華銀行豐原分│2.郵政匯款執據、申│張時榮無罪│││││許、104年6│買未上市之公司股票云云│行,臨櫃匯款10萬元至 黃睿偉國 │請書、國泰世華商││││││月17日中午│,致其陸續陷於錯誤,依│泰世華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業銀行存款憑證││││││12時許、10│詐騙集團指示匯款。│19246號帳戶。│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4年6月18日│├──────────────┤騙案件紀錄表││││││中午12時許││104年6月17日下午1時11分許,│(見嘉市警刑大偵二││││││、104年6月││在臺中市○○區○○路郵局,臨│字第1051803324號卷││││││22日某時許││櫃匯款10萬元至林冠宇上開松竹│第136頁至第139頁)││││││││郵局帳戶。││││││││├──────────────┤││││││││104年6月18日下午2時5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郵局,臨│││││││││櫃匯款10萬元至 曾祥池渣 打銀行│││││││││觀音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4年6月22日下午3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郵局,臨│││││││││櫃匯款3萬元至林雅君 太平宜欣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蘇仁晃│104年6月17│以電話假冒係被害人之友│104年6月17日中午12時49分許,│1.蘇仁晃警詢筆錄│劉宇哲無罪│起訴書附表編號十│││(有告)│日上午10時│人「 林國興 」,向被害人│在雲林縣○○鎮○○里○○路51│2.彰化銀行匯款申請│張時榮無罪│││││34分許│佯稱:因有急事需要周轉│號彰化銀行,臨櫃匯款20萬元至│書│││││││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林冠宇上開松竹郵局帳戶。│3.雲林縣警察局北港│││││││詐騙集團指示匯款。││分局北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4.內政部警政署反所│││││││││受騙案件紀錄表│││││││││(見嘉市警刑大偵二│││││││││字第1051803324號第│││││││││136頁至第143頁)│││├─┼───┼─────┼───────────┼──────────────┼─────────┼─────┼────────┤│11│李聰志│104年6月23│以電話假冒係被害人之友│104年6月23日下午2時30分許,│1.李聰志警詢筆錄│劉宇哲無罪│起訴書附表編號十│││(有告)│日中午12時│人「 洪金章 」,向被害人│在臺南市○○區○○里○○路1│2.國泰世華銀行交易│張時榮無罪│一││││許│佯稱:因有急事亟需借款│之45號「宇睿電子公司」,網路│明細│││││││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轉帳30萬元至黃建豪彰化過溝仔│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詐騙集團指示匯款。│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永康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4.內政部警政署反所│││││││││受騙案件紀錄表│││││││││(見嘉市警刑大偵二│││││││││字第1051803324號第│││││││││144頁至第146頁)│││├─┼───┼─────┼───────────┼──────────────┼─────────┼─────┼────────┤│12│陳司璇│104年6月23│以電話假冒係購物網站客│104年6月17日下午5時許,在某│1.陳司璇警詢筆錄│劉宇哲無罪│起訴書附表編號十│││(有告)│日下午1時│服人員,向被害人佯稱:│郵局,以現金無摺存款7萬7,000│2.玉山銀行存款憑條│張時榮無罪│二││││許│被害人之前在網站購物誤│元至黃建豪上開彰化過溝仔郵局│申請書│││││││設定為分期付款,需將帳│帳戶。│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戶的錢轉到其他帳戶云云├──────────────┤平鎮分局受理刑事│││││││,致其陷於錯誤,依詐騙│104年6月24日上午11時20分許,│案件報案三聯單│││││││集團指示匯款。│在某玉山銀行,以現金無摺存款│4.內政部警政署反所││││││││25萬元至陳漢全玉山銀行迴龍分│受騙案件紀錄表││││││││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嘉市警刑大偵二│││││││├──────────────┤字第1051803324號第││││││││104年6月24日下午2時49分許,│147頁至第151頁)││││││││在某玉山銀行,以現金無摺存款│││││││││13萬9,000元至曾詔玉山銀行臺│││││││││東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3│黃文的│104年6月24│以電話假冒係被害人之友│104年6月24日某時許,在某三信│1.黃文的警詢筆錄│劉宇哲無罪│起訴書附表編號十│││(未告)│日上午10時│人「 林叔明 」,向被害人│銀行,臨櫃匯款15萬元至黃建豪│2.三信銀行匯款回條│張時榮無罪│三││││許│佯稱:因有急事亟需周轉│上開彰化過溝仔郵局帳戶。│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星期後歸還云云,致││第三分局受理刑事│││││││其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案件報案三聯單│││││││指示匯款。││4.內政部警政署反所│││││││││受騙案件紀錄表│││││││││(見嘉市警刑大偵二│││││││││字第1051803324號第│││││││││152頁至第154頁)│││├─┼───┼─────┼───────────┼──────────────┼─────────┼─────┼────────┤│14│許志偉│104年6月18│以電話假冒係購物網站客│104年6月23日中午12時30分許,│1.許志偉警詢筆錄│劉宇哲無罪│起訴書附表編號十│││(有告)│日下午6時│服人員,向被害人佯稱:│在屏東縣東港鎮玉山銀行,臨櫃│2.遊戲點數購買收據│張時榮無罪│四││││許│被害人之前在網站購物誤│存款50萬元至曾詔上開玉山銀行│3.郵局、中國信託銀│││││││設定為分期付款,需解除│臺東分行帳戶。│行及永豐交易明細│││││││設定及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表│││││││,致其陷於錯誤,依詐騙│104年6月24日下午2時29分、33│4.玉山銀行存款憑條│││││││集團指示匯款及購買遊戲│分許,在屏東縣萬丹鄉新鐘村統│5.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點數(遊戲點數序號及密│一超商,以自動櫃員機分別匯款│屏東分局新鐘派出│││││││碼交給詐騙集團成員)。│3萬元、3萬元至陳漢全上開玉山│所受理刑事案件報││││││││銀行迴龍分行帳戶。│案三聯單│││││││├──────────────┤6.內政部警政署反所││││││││104年6月24日下午3時30分許,│受騙案件紀錄表││││││││在屏東縣新園鄉新園郵局,臨櫃│(見嘉市警刑大偵二││││││││存款7萬5,000元至 柳文毅 八里郵│字第1051803324號第││││││││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155頁至第163頁)│││││││├──────────────┤││││││││104年6月26日晚間10時29分許,│││││││││在臺北市士林區永豐銀行,以自│││││││││動櫃員機匯款3萬元至 楊秀琴 臺│││││││││東豐田郵局000000000000000000│││││││││4號帳戶。││││││││├──────────────┤││││││││104年6月18日晚間8時許及104年│││││││││6月23日下午6時許,在某地購買│││││││││遊戲點數共計14萬3,000元。││││├─┼───┼─────┼───────────┼──────────────┼─────────┼─────┼────────┤│15│ 邱振峰 │104年6月24│以電話假冒係被害人之友│104年6月24日中午12時30分、下│1.邱振峰警詢筆錄│劉宇哲無罪│起訴書附表編號十│││(有告)│日上午11時│人「 黃威程 」,向被害人│午2時30分許,分別在住處、統│2.匯豐銀行交易明細│張時榮無罪│五││││10分許│佯稱:因有急事亟需周轉│一超商,以網路、自動櫃員機匯│表│││││││5萬元云云,致其陷於錯│款2萬4,000元、2萬6,000元至陳│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誤,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漢全上開玉山銀行迴龍分行帳戶│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4.內政部警政署反所│││││││││受騙案件紀錄表│││││││││(見嘉市警刑大偵二│││││││││字第1051803324號第│││││││││164頁至第168頁)│││├─┼───┼─────┼───────────┼──────────────┼─────────┼─────┼────────┤│16│ 謝時瑋 │104年6月24│以電話假冒係購物網站客│104年6月24日晚間8時26分許,│1.謝時瑋警詢筆錄│劉宇哲無罪│起訴書附表編號十│││(有告)│日晚間6時│服人員,向被害人佯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遊戲點數購買收據│張時榮無罪│六││││51分許│被害人之前在網站購物誤│同榮郵局,以自動櫃員機匯款2│3.郵局交易明細表│││││││設定為分期付款,需操作│萬9,989元至曾詔上開玉山銀行│4.玉山銀行存款憑條│││││││提款機解除設定及購買遊│臺東分行帳戶及購買遊戲點數共│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戲點數云云,致其陷於錯│計9萬6,000元。│新莊分局泰山分駐│││││││誤,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所受理刑事案件報│││││││及購買遊戲點數(遊戲點││案三聯單│││││││數序號及密碼交給詐騙集││6.內政部警政署反所│││││││團成員)。││受騙案件紀錄表│││││││││(見嘉市警刑大偵二│││││││││字第1051803324號第│││││││││169頁至第176頁)││││││││││││├─┼───┼─────┼───────────┼──────────────┼─────────┼─────┼────────┤│17│ 李雅婷 │104年6月24│以電話假冒係購物網站客│104年6月24日晚間7時20分許,│1.李雅婷警詢筆錄│劉宇哲無罪│起訴書附表編號十│││(有告)│日晚間6時│服人員,向被害人佯稱:│在某地以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匯│2.郵局、中國信託銀│張時榮無罪│七││││43分許│被害人之前在網站購物誤│款2萬9,989元至 龔意惠 臺銀豐原│行交易明細表│││││││設定為分期付款,需操作│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戶。│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所受理刑事案件報│││││││其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104年6月24日晚間8時10分許,│案三聯單│││││││指示匯款。│在某地以郵局自動櫃員機匯款2│4.內政部警政署反所││││││││萬9,985元至曾詔上開玉山銀行│受騙案件紀錄表││││││││臺東分行帳戶。│(見嘉市警刑大偵二│││││││├──────────────┤字第1051803324號第││││││││104年6月24日晚間9時12分許,│177頁至第179頁)││││││││在某地以兆豐銀行網路匯款8萬│││││││││9,999元至 蘇翊嵐 上海銀行中科│││││││││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8│ 李家鳳 │104年6月24│以電話假冒係購物網站客│104年6月24日晚間8時19分許,│1.李家鳳警詢筆錄│劉宇哲無罪│起訴書附表編號十│││(未告)│日晚間7時│服人員,向被害人佯稱:│在南投縣○○鎮○○路與仁愛街│2.台新銀行交易明細│張時榮無罪│八││││50分許、│被害人之前在網站購物誤│口全家便利超商,以自動櫃員機│表││││││104年6月24│設定為分期付款,需操作│匯款2萬9,989元至曾詔上開玉山│3.內政部警政署反所││││││日晚間8時│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銀行臺東分行帳戶。│受騙案件紀錄表││││││22分許│其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見嘉市警刑大偵二│││││││指示匯款。│104年6月24日晚間8時22分許,│字第1051803324號第││││││││在南投縣○○鎮○○路與仁愛街│180頁至第182頁)││││││││口全家便利超商,以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989元至 蘇翊嵐上 開上│││││││││海銀行中科分行帳戶。│││││││││││││├─┼───┼─────┼───────────┼──────────────┼─────────┼─────┼────────┤│19│ 邱麗敏 │104年6月24│於露天拍賣網站上虛偽刊│104年6月24日晚間6時1分許,在│1.邱麗敏警詢筆錄│劉宇哲無罪│起訴書附表編號十│││(有告)│日晚間6時│登拍賣吹風機(Panasoni│高雄市○○區○○路○○號某郵局│2.郵局交易明細表│張時榮無罪│九││││許│c牌型號:eh-cna96)1臺│,以自動櫃員機匯款3,125元至│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之網頁,適被害人瀏覽該│柳文毅上開八里郵局帳戶。│岡山分局深水派出│││││││網頁後,於該網頁留言詢││所受理刑事案件報│││││││問商品價格、是否為新品││案三聯單│││││││等相關問題後,該犯罪集││4.內政部警政署反所│││││││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受騙案件紀錄表│││││││NE」(註冊ID:jopaxc)││(見嘉市警刑大偵二│││││││與被害人聯繫,告以價格││字第1051803324號第│││││││及商品為全新等買賣資訊││183頁至第187頁)│││││││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20│ 黃心瑤 │104年6月26│以電話假冒係購物網站客│104年6月26日晚間10時30分許,│1.黃心瑤警詢筆錄│劉宇哲無罪│起訴書附表編號二│││(未告)│日晚間10時│服人員,向被害人佯稱:│在雲林縣虎尾鎮某地,以自動櫃│2.郵局交易明細表│張時榮無罪│十││││30分許│被害人之前在收貨簽單誤│員機匯款2萬9,989元至楊秀琴臺│3.雲林縣警察局虎尾│││││││簽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東豐田郵局0000000000000000號│分局東屯派出所受│││││││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帳戶。│理刑事案件報案三│││││││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指││聯單│││││││示匯款。││4.內政部警政署反所│││││││││受騙案件紀錄表│││││││││(見嘉市警刑大偵二│││││││││字第1051803324號第│││││││││188頁至第191頁)│││├─┼───┼─────┼───────────┼──────────────┼─────────┼─────┼────────┤│21│ 林彥伶 │104年6月24│以電話假冒係購物網站客│104年6月24日晚間6時35分許,│1.林彥伶警詢筆錄│劉宇哲無罪│起訴書附表編號二│││(有告)│日下午5時│服人員,向被害人佯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元大銀行交易明細│張時榮無罪│十一││││54分許│被害人之前在網站購物誤│政治大學校園內,以第一銀行自│表│││││││下12次訂單,需操作提款│動櫃員機分別匯款2萬9,989元、│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其陷│2萬9,989元至 蕭清圳 陽信銀行社│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指示│頭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派出所受理刑事案│││││││匯款。│。│件報案三聯單│││││││├──────────────┤4.內政部警政署反所││││││││104年6月24日晚間6時35分許,│受騙案件紀錄表││││││││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見嘉市警刑大偵二││││││││政治大學校園內,以第一銀行自│字第1051803324號第││││││││動櫃員機分別匯款3萬元、3萬元│192頁至第196頁)││││││││、3萬元至龔意惠上開臺銀豐原│││││││││分行帳戶。││││││││├──────────────┤││││││││104年6月24日晚間6時3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政治大學校園內,以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分別匯款2萬8,234元至│││││││││ 陳姵怡 中信銀行林口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2│ 洪琪雯 │104年6月24│以電話假冒係購物網站客│104年6月24日某時許,在屏東縣│1.洪琪雯警詢筆錄│劉宇哲無罪│起訴書附表編號二│││(未告)│日某時許│服人員,向被害人佯稱:○○○鄉○○村○○路○○號統一超│2.遊戲點數購買收據│張時榮無罪│十二│││││被害人之前在網站購物誤│商,以自動櫃員機匯款3萬2,743│3.中國信託銀行交易│││││││填12期訂單,需操作提款│元至蕭清圳上開陽信銀行社頭分│明細表│││││││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其陷│行帳戶。│4.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指示├──────────────┤恆春分局 建民 派出│││││││匯款。│104年6月24日某時許,在屏東縣000000000000
0000○○○鎮○○路○○號全家便利超商│案三聯單││││││││,以自動櫃員機匯款5萬9,970元│5.內政部警政署反所││││││││至 鄭剛豪 遠東銀行桃園分行帳戶│受騙案件紀錄表││││││││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見嘉市警刑大偵二││││││││購買遊戲點數共計1萬3,000元。│字第1051803324號第│││││││││197頁至第201頁)│││├─┼───┼─────┼───────────┼──────────────┼─────────┼─────┼────────┤│23│ 劉洛綺 │104年6月24│以電話假冒係購物網站客│104年6月24日晚間7時5分許,在│1.劉洛綺警詢筆錄│劉宇哲無罪│起訴書附表編號二│││(有告)│日下午5時│服人員,向被害人佯稱:│苗栗縣○○市○○路○○號OK超商│2.新光銀行、台新銀│張時榮無罪│十三││││54分許│被害人之前在網站購物誤│,以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985元│行交易明細表│││││││設定為分期付款,需操作│至陳姵怡上開中信銀行林口分行│3.苗栗縣警察局苗栗│││││││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帳戶。│分局南苗派出所受│││││││其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理刑事案件報案三│││││││指示匯款。│104年6月24日晚間7時34分許,│聯單││││││││在苗栗縣○○市○○路○○號OK超│4.內政部警政署反所││││││││商,以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985│受騙案件紀錄表││││││││元至陳姵怡上開中信銀行林口分│(見嘉市警刑大偵二││││││││行帳戶。│字第1051803324號第│││││││├──────────────┤202頁至第206頁)││││││││104年6月24日晚間7時55分許,│││││││││在苗栗縣○○市○○路○○○號全│││││││││家超商,以自動櫃員機匯款1萬│││││││││3,000元至蕭清圳上開陽信銀行│││││││││社頭分行帳戶。││││├─┼───┼─────┼───────────┼──────────────┼─────────┼─────┼────────┤│24│ 李予婕 │104年6月24│以電話假冒係購物網站客│104年6月24日晚間8時34分許,│1.李予婕警詢筆錄│劉宇哲無罪│起訴書附表編號二│││(有告)│日晚間8時7│服人員,向被害人佯稱:│在臺北市政府捷運站,以國泰世│2.國泰世華銀行交│張時榮無罪│十四││││分許│被害人之前在網站購物誤│華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5,722元│易明細表│││││││填12期訂單,需操作提款│至蕭清圳上開陽信銀行社頭分行│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其陷│帳戶。│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指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匯款。││案三聯單│││││││││4.內政部警政署反所│││││││││受騙案件紀錄表│││││││││(見嘉市警刑大偵二│││││││││字第1051803324號第│││││││││207頁至第211頁)│││├─┼───┼─────┼───────────┼──────────────┼─────────┼─────┼────────┤│25│ 李志偉 │104年6月24│以電話假冒係旅遊網站客│104年6月24日晚間8時4分許,在│1.李志偉警詢筆錄│劉宇哲無罪│起訴書附表編號二│││(未告)│日晚間7時│服人員,向被害人佯稱:│臺南市○○路○段○○○號,以郵局│2.郵局交易明細表│張時榮無罪│十五││││許│被害人之前在網站訂房誤│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989元至陳│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設定分期付款,需操作提│姵怡上開中信銀行林口分行帳戶│第三分局安派出所│││││││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受理刑事案件報│││││││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指││案三聯單│││││││示匯款。││4.內政部警政署反所│││││││││受騙案件紀錄表│││││││││(見嘉市警刑大偵二│││││││││字第1051803324號第│││││││││212頁至第215頁)│││├─┼───┼─────┼───────────┼──────────────┼─────────┼─────┼────────┤│26│ 林宜君 │104年6月24│以電話假冒係購物網站客│104年6月24日晚間7時52分許,│1.林宜君警詢筆錄│劉宇哲無罪│起訴書附表編號二│││(有告)│日晚間6時│服人員,向被害人佯稱:│在新北市某地,以自動櫃員機匯│2.凱基銀行交易明細│張時榮無罪│十六││││59分許│被害人之前在網站購物誤│款2萬9,989元至陳姵怡上開聯邦│表及遊戲點數收據│││││││填12期訂單,需操作提款│銀行林口分行帳戶及購買遊戲點│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其陷│數6萬4,000元。│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指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匯款及購買遊戲點數。││案三聯單│││││││││4.內政部警政署反所│││││││││受騙案件紀錄表│││││││││(見嘉市警刑大偵二│││││││││字第1051803324號第│││││││││216頁至第220頁)│││├─┼───┼─────┼───────────┼──────────────┼─────────┼─────┼────────┤│27│ 戴秀英 │104年6月24│以電話假冒係購物網站客│104年6月24日晚間7時34分許,│1.戴秀英警詢筆錄│劉宇哲無罪│起訴書附表編號二│││(未告)│日晚間6時│服人員,向被害人佯稱:│在臺南市○○○路○段台糖長榮│2.土地銀行交易明細│張時榮無罪│十七││││31分許│被害人之前在網站購物因│酒店,以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匯│表│││││││服務人員疏失誤設定分期│款2萬9,987元至陳姵怡上開聯邦│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付款,需操作提款機解除│銀行林口分行帳戶。│第一分局府東派出│││││││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所受理刑事案件報│││││││,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案三聯單│││││││││4.內政部警政署反所│││││││││受騙案件紀錄表│││││││││(見嘉市警刑大偵二│││││││││字第1051803324號第│││││││││221頁至第222頁)│││├─┼───┼─────┼───────────┼──────────────┼─────────┼─────┼────────┤│28│ 廖美雅 │104年5月12│以電話分別假冒係桃園長│104年5月14日中午12時1分許,│1.廖美雅警詢筆錄│劉宇哲無罪│起訴書附表編號二│││(未告)│日上午10時│庚醫院職員、臺北市政府│在雲林縣○○市○○路○號西平│2.郵局、新光銀行匯│張時榮無罪│十││││許│警察局科長及臺灣臺北地│郵局,以自動櫃員機匯款100萬│款申請書│││││││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文│至陳志銘上開日盛銀行臺南分行│3.台灣台北地方法│││││││正,向被害人佯稱:被害│帳戶。│院檢察署強制性資│││││││人身分遭詐欺集團冒用開├──────────────┤產凍結執行書、刑│││││││立銀行帳戶,須繳交款項│104年6月1日下午3時許,在雲林│事傳票│││││││給地檢署監管云云,致其│縣○○市○○路○段○○○號新光銀│4.雲林縣警察局斗六│││││││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指│行,以臨櫃匯款290萬至陳婉宜│分局饒平派出所受│││││││示匯款。│上開高雄銀行前鎮分行帳戶。│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嘉市警刑大偵二│││││││││字第1051803324號卷│││││││││第224頁至第23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