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214號聲請人 黃瑞德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楊瓊華 同上相對人 林永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30條之1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之,惟聲請人於聲請狀上所載之住址,查無其人,此有郵件退回理由章戳及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33頁)。是本件聲請程式之欠缺,無從命補正,應依法駁回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羅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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