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5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5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509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王舒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18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 官洪王 俞萍┌────────────────────────────────────────┐│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509號│├──┬──────┬──────┬────────┬───┬──────────┤│編號│本票發票人│付款地│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1│賓王汽車股份│未載│民國84年3月17日│未載│新台幣26,500,000元│││有限公司、蘇│││││││ 國芳林明正 │││││││、 林信財 │││││├──┼──────┼──────┼────────┼───┼──────────┤│2│ 李明孝施惠 │台北市 民權東 │民國84年6月15日│未載│新台幣2,470,000元│││娟、 吳麗鬆 │路1段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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