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9749號債權人 林渢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晉愷吳艷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吳艷姿是否僅為一般保證人,而於主債務人
張晉愷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始代負清償責任。如聲明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確認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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