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5號原告 伍順德 被告 周岱陵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25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高若珊法官林鈺珍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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