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518號聲請人 莊王雪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奕瑋┌─────────────────────────────────────────┐│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5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74-ND-000000-0│1│1000│││司││││├──┼───────────────┼─────────────┼───┼────┤│0002│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74-ND-000000-0│1│1000│││司││││├──┼───────────────┼─────────────┼───┼────┤│0003│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74-ND-000000-0│1│1000│││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