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審附民字第60號原告 陳冠佑 被告 黃文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3年度審訴字第2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許月馨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