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 李吳桂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蘭美 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路○○○巷○號2樓房屋最新年度之房屋稅繳款書。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被告積欠之租金新臺幣13,0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