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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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65號聲請人昶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鴻銘 訴訟代理人 黃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月1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號卷宗、105年1月11日之新聞報紙1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牧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玉芬┌──────────────────────────────────────────────────────┐│支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錦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銀行中正分│104年10月10日│33,968元│BG九二七四00│昶銀││1│司 黃玉玲 │行│││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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