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小字第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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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小字第1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潘錦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8年2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零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玖仟玖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玖仟零壹拾壹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華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定,被告得以上開信用
卡,於該銀行核准之額度內,使用各金融機構自動化服務機
器借用現金或轉帳,利息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每月結算
一次,如未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則已喪
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循環信用利息外,每月
應依當期循環利息總額加收百分之十之違約金。詎被告自94
年8月30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積
欠本金79,917元、已核算之利息9,093元未清償。中華銀行
嗣於94年8月30日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富全國際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復於102年9月30日將其對被告
之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則原告自得依前揭現金卡使用契約及
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89,010
元,及其中79,917元自94年8月3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中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契約、歷史交易帳務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
、登報公告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4至11頁、21至24頁
),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
認,是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惟按約定之違約
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
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按約定利息10%計算違約金
部分,固據其提出前引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為證,然約定
之違約金,其標準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
及債務若能如期履行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利益及債權
人實際損失為衡量,以求公平。本院審酌原告請求之利
息已達週年利率19.71%,且未能證明被告未依約清償
債務,其除利息損失外更有何特別損害,認原告請求利
息併加計違約金後,顯與目前國內外貨幣市場利率均已
大幅調降有所違背,殊非公允,爰斟酌上情,將原告請
求之違約金酌減至1元。
(二)綜上所述,原告依前揭信用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9,010元,及其中79,917元
自94年8月3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於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即屬
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併確定訴訟費用額。
五、末按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
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
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本院審
酌原告確有提起本件訴訟之必要,且原告經本院判決駁回部
分,依法免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參
照),故本件訴訟費用1,660元應由被告全部負擔,爰判決
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