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再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4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進億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83號,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67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090號、98年度偵字第1405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的規定,此種訴訟程式的欠缺,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陳進億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林孟皇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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