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附民上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附民上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重傷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附民上字第66號
上訴人即原告 楊國強 被上訴人即被告 賴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3012號傷害案件,經上訴人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因不服原審103年度附民字第218號104年10月29日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而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上訴聲明僅泛稱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103年度附民字第218號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二、被上訴人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訴訟程序之陳述,否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賴柏翰被訴傷害上訴人楊國強案件,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何信慶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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