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調字第561號
原 告 臺北縣私立好家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法定代理人 江煌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愛嬌 、 羅竹祥 、 羅銘 中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詳細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補陳請求
之法律上依據之理由、陳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基礎。
二、提出契約書之全文資料。
三、依被告人數提出後附證物之起訴狀繕本及補正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