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調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調字第561號
原   告 臺北縣私立好家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法定代理人  江煌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愛嬌羅竹祥羅銘 中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詳細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補陳請求
  之法律上依據之理由、陳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基礎。
二、提出契約書之全文資料。
三、依被告人數提出後附證物之起訴狀繕本及補正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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