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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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53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鄭榮平 相對人泉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佳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泉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①104年2月24日、②105年1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4,800萬元、②3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①134年2月15日、②135年1月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於106年1月25日在前開設定之①②抵押權後,另增加如附表㈡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物,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泉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邀同第三人張佳言、 潘珍 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①4,537萬元、②223萬元及③1100萬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06年1月26日起至121年1月26日止、②自106年1月26日起至111年1月26日止及③自106年3月3日起至106年9月1日止,①②均為分期按月清償本息、③為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並均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①自106年4月26日起、②自106年5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44,726,403元、②2,088,
936元及利息、違約金;另③自106年6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付利息,尚欠③1,1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泉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㈠:106年度司拍字第15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萬巒鄉│見月││58││0│31│52.26│全部││├──┼───┼────┼──┼──┼───┼─┼──┼──┼────┼───┼─────┤│002│屏東縣│萬巒鄉│見月││60-2││0│68│60.26│全部││├──┼───┼────┼──┼──┼───┼─┼──┼──┼────┼───┼─────┤│003│屏東縣│萬巒鄉│見月││76││0│12│71.83│全部││└──┴───┴────┴──┴──┴───┴─┴──┴──┴────┴───┴─────┘┌──────────────────────────────────────────────────────────┐│附表㈡(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153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9│佳興路77之7號○○○鄉○○段58│鋼骨構造、│一層1080.93、二層204.8││全部││││││地號│二層樓房│4、突出物24.81,總面積││││││││││13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