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8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吳熾松 被告 王偉吉
王偉名 王乃貞 王乃盈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大進 即 王秉澤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李政儒 律師 王紹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下午五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6年7月31日下午5時宣判。惟查當日因颱風豪雨經臺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乙情,有上開日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情形1紙在卷可稽,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上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上開說明,應予延展至106年8月1日下午5時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