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972號上訴人即原告葉(火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頂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6,8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