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20號聲請人 盧登禧 相對人吳 勇輝 即 吳林春 玉之繼承人
吳姿 瑢即 吳林春玉 之繼承人 吳姿黎 即吳林春玉之繼承人 吳明進 即 吳勉恭 之繼承人即吳林春玉之繼承人 吳怡芬 即吳勉恭之繼承人即吳林春玉之繼承人 吳怡慧 即吳勉恭之繼承人即吳林春玉之繼承人 吳怡君 即吳勉恭之繼承人即吳林春玉之繼承人 吳盈漩 即 吳昌家 之繼承人即吳林春玉之繼承人 吳欣潔 即吳昌家之繼承人即吳林春玉之繼承人 吳季芳 即吳昌家之繼承人即吳林春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亦有明文。再按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對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有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206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吳林春玉於民國83年11月11日向原權利人 盧水欽 、 李陳月春 及 林朝協 借款新臺幣150萬元,債權額比例各3分之1,約定清償日期為84年2月1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吳林春玉未依約履行,又聲請人盧登禧於88年4月17日,因分割繼承,取得原權利人盧水欽上開之債權及抵押權,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嗣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吳林春玉於100年11月7日死亡,核其繼承人 吳勇輝 、 吳姿瑢 、吳姿黎、吳明進、吳怡芬、吳怡慧及吳怡君於101年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經本院10
1年度司繼字第47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有本院106年6月21日屏院進家協字第101司繼47號函可憑,依民法第1156條第3項規定,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且其他繼承人均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是相對人吳勇輝、吳姿瑢、吳姿黎、吳明進、吳怡芬、吳怡慧、吳怡君、吳盈漩、吳欣潔及吳季芳為其合法繼承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吳林春玉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協議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屏院進家協字第101司繼47號函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12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新園鄉│新洋││1037││0│2│40.00│15分之5│所有權人:相對人吳│││││││││││││勇輝、吳姿瑢、吳姿│││││││││││││黎、吳明進、吳怡芬│││││││││││││、吳怡慧、吳怡君、│││││││││││││吳盈漩、吳欣潔及吳│││││││││││││ 季芳公 同共有。│├──┼───┼────┼──┼──┼───┼─┼──┼──┼────┼────┼─────────┤│002│屏東縣│新園鄉│新洋││1038││0│5│92.00│15分之5│所有權人:相對人吳│││││││││││││勇輝、吳姿瑢、吳姿│││││││││││││黎、吳明進、吳怡芬│││││││││││││、吳怡慧、吳怡君、│││││││││││││吳盈漩、吳欣潔及吳│││││││││││││季芳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