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3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木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6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50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林木池於民國106年6月19日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即10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本院乃於106年7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正本由上訴人於105年7月25日親自簽名而簽收等事實,有本院送達證書、上訴狀及上開裁定正本等件在卷可稽,是上開裁定於106年7月25日已生合法送達於上訴人之效力,上訴人至遲應於105年7月31日以前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例假日順延1日),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