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8年3月15日│98年6月27日│98年7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察署98年度毒偵字│檢察署98年度毒偵│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910、2681號│字第1910、2681號│第322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996號│2996號│3585號││├────┼────────┼────────┼────────┤││判決│98年10月5日│98年10月5日│98年11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2996│99年度訴字第2996│98年度訴字第3585││判決││號│號│號││├────┼────────┼────────┼────────┤││判決│98年10月26日│99年10月26日│99年1月4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