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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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28號原告乙○○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1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許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