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06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吳瑞堯 律師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甲○○、乙○○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甲○○、乙○○等犯偽造幣券罪之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聲請人聲請意旨雖以被告甲○○已坦承犯行,且家有高齡老母,期能盡人子孝道;被告乙○○則因其子罹有氣喘,又膝蓋植入鋼釘,現須手術取出,復因與妻離婚,須與妻協議子女生活、監護事宜云云。惟經本院函臺灣南投看守所以被告乙○○膝蓋植入鋼釘一情,尚無立即處置之必要,此有上開看守所函文附卷可據,茲因上開羈押事由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本院認有羈押之必要,是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林美玲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5月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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