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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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賭博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