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79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在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查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因認其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無法具保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97年4月30日執行羈押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並經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易字第23號全卷核閱明確。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孫于淦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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