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0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
張仕融 律師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惟查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之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所涉為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裁定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以其無逃亡之可能為由聲請停止羈押,與本件羈押事由無涉,是本件聲請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孫于淦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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