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32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訴訟代理人  林建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桂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