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簡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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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5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英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黃鳳嬌陳昱憲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0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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