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8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835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詩茹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捌佰陸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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