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825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承哲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伍佰貳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