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11號原告陳進ꆼ
陳李 阿妹 陳中文 陳碧玉 陳中斌 陳綜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 律師被告 陳中台 訴訟代理人 程萬全 律師被告 陳余美華
陳逢一 陳逢君 陳秋燕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道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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