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51號原告 葉介文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陳佩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因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台幣(下同)521萬5,493元(計算式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萬2,678元,原告已繳4萬1,095元,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裁判費1萬1,583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曾怡嘉附件:
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7萬2,925元(以起訴時之公告現值計算),第二、三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414萬2,568元【(1,072,925+720,999+14,776,346)×1/4=4,142,56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521萬5,4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