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82號原告 汪佩怡 被告 黃雅琦 上列當事人間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揆諸首揭規定「以原就被」之管轄基本原則,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此外,原告並未釋明本院有何其他特別審判籍之管轄權事由,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