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8號上訴人 林涵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丁平和 間因本院101年度婚字第28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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