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11號原告 陳進勲
陳中文 陳碧玉 陳中斌 陳綜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 律師被告 陳中台 訴訟代理人 程萬全 律師被告 陳余美華
陳逢一 陳逢君 陳秋燕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道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並請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就下列事項陳述意見到院:
一、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3,952元及103,960元,惟就原告104年3月12日民事更正狀附表一所增列之不動產及股票,則迄未見原告補正裁判費,況原告原先係以102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顯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不符(稅捐機關之公告現值或課稅現值與房地產之交易價額有明顯差距,無法作為房屋土地之交易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包括但不限於鑑價機構就上開土地之鑑價報告、實價登錄資料、房仲網站鄰近交易價格參考資料等),再依同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應徵收之裁判費,扣除前繳裁判費後,若有不足額並應予補繳,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二、 陳進勇 之繼承人就陳進勇遺產是否有分割協議? 李陳 阿妹之繼承人就李陳阿妹遺產是否有分割協議?若均無,既然原告陳中文、陳碧玉、陳中斌、陳綜泰等人係 主張渠 等對被告之權利皆源自於陳進勇及陳李阿妹,何以原告於104年3月12日民事更正狀所提出之聲明第一、二、三、六、七、八、十
三、十四項均表示為:「…陳中文、陳碧玉、陳中斌、陳綜泰『各』幾分之幾」、「…陳中文、陳碧玉、陳中斌、陳綜泰『各』若干元」?
三、原告 陳進勳 主張系爭944-1地號土地乃分配予伊所有,其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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