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救字第5號

聲請人 吳秀英

代理人 鄭兆銘

相對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相對人債務人異議之訴,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裁判費,惟聲請人生活困難,生活費用仰賴聲請人之夫微薄所得,每月尚須負擔繼承房屋時所借貸之房貸新臺幣(下同)7,000元,並還款相對人5,000元,實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非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非謂當事人全無財產,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號判例、29年抗字第179號判例參照)。另所謂訴訟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郵局儲金簿內頁影本等件以為釋明。而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之財稅資料結果,聲請人於109年度並無所得;至其名下雖有房屋、土地各1筆,財產總額合計為451,800元,然本院審酌不動產變現非易,若要求聲請人因本件訴訟而需將其不動產變價,對聲請人權利保障恐有輕重失衡之疑。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3,632,2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參以聲請人現無所得,自難以支應。是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尚非無據。另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觀之其起訴狀所載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此有本院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號卷宗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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