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簡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4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崇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粘婷如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110年度岡簡字第473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06,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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