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小字第2號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胡博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佳儀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廖文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小字第2號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胡博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佳儀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