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小字第2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胡博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佳儀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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