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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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638號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QUIOASMYRACOMIA(中譯: 米菈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正本所載到期日為民國109年4月10日,然聲請人稱係已屆期於109年3月20日為付款之提示等語,是聲請人於該本票到期日尚未屆至時所為之提示,當不生提示之效力。故請查明系爭本票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並請更正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