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0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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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036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佩璇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林佩璇為00年0月生,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聲請人109年6月15日民事陳報狀僅記載其父為法定代理人,惟依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林佩璇戶籍謄本所載,未有監護權約定之記載,則其父、母均為其法定理人,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